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26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查处非法印刷发票的案件,只需证明其行为属于非法印制发票——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发放发票准印证即可,不需对其印制的发票作鉴定。
二、对已经或者拟入帐的地税发票和从窝藏假发票窝点查出的发票的鉴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发票鉴定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38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粤地税函[2008]7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1日 国税函[200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