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WWW.12366.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涉外税类/《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市局不再印制纸质申请表。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如下:
(一)证明申请人填写并向县(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递交申请表。
(二)县(市)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证明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在申请表中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填写审核意见及注明收到申请表日期、审核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号、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分由市局填写)后,及时派员将申请表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下同)。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对填写的审核意见负责。
(三)市局根据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及时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送局领导签发。
(四)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派员到市局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