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就我局对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责令改正的日常性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解缴(以下简称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过后,我局将对未按期申报或已申报未缴款的纳税人,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发出“催报”或“催缴”税务文书,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我局下属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不再另行派送纸质催报催缴税务文书。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期限后,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公告、了解情况。逾期未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申报或补缴税(费)款,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为优化纳税服务,地税部门将向同意通过手机接收地税机关发送税务提示信息的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
①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过手机短信为纳税人作出“请依时申报、缴纳税费”提示;
②每月申报、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按时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通过手机短信为有关纳税人作出“催报催缴”提示。
上述涉税短信服务将分期实现,纳税人可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手机短信和上门方式进行订制;《涉税短信服务订制办法》另行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公告,请纳税人在今年4月下旬起自行上该网站查询。
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地方税费催报催缴工作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