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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核定征收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核定利润率的确定外,适用文书、资料报送、年度鉴定工作以及管理要求均按照《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