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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