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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宣传、辅导。

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中加具“RMB”的标注。

三、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的预警评估工作,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