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业务时,不再报送《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启用新修订的《广州市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一,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下载),原《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月报)》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