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现行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类报表(见附件1)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收齐单证)》;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计算免、抵、退税)》;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5.《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见附件2)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使用以下格式的封面(封底)装订相应的申报表和有关凭证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封面(封底)(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凭证封面(封底)(见附件3)。
三、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按月申报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再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应当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关于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1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废止执行。
四、上述表格的样式和报表处理指引(文档和视频,见附件4)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111号)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类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
3.出口退(免)报表和凭证封面格式
4.报表处理指引和视频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