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利用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事宜情况,堵塞征管漏洞,确保税务信息真实性和可利用性,我局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各办税服务厅前台应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业务按规定应提供居民身份证进行系统识别查验。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前台工作人员需通过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对办理上述业务且应提供身份证的纳税人进行查验后方可受理。
二、查验发现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无法通过系统识别的,纳税人可到户籍所在区办证中心查验。
纳税人如仍需办理上述业务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但此项仅属于临时措施,如果自无法通过系统识别之日起超过60天仍需办理税务事宜的,必须凭可通过系统识别的居民身份证办理。
三、各应用单位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和设备保障工作,并做好纳税人身份信息保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2008]93号)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