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广州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提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
三、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四、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电子发票。
五、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有关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地址:http://www.12366.gov.cn)。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