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已发放了电子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需领取纸质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与纸质税务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均展现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供各方查验,已领有电子税务登记证的视同为纳税人已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
三、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区(县级市)局所辖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均无需出示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
四、之前已领有的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纳税人如确需纸质税务登记证的,可到税务机关领取。
五、我局将逐步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