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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已发放了电子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需领取纸质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与纸质税务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均展现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供各方查验,已领有电子税务登记证的视同为纳税人已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

三、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区(县级市)局所辖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均无需出示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

四、之前已领有的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纳税人如确需纸质税务登记证的,可到税务机关领取。

五、我局将逐步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税务总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服务,创新税务登记登记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登记管理带来的变化。二是落实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电子证照库建设的要求。广东省政府以推进网上办事作为提升政府服务的抓手,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我局作为职能部门,需要按照要求积极参与。三是优化纳税服务便利纳税人的需要。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纳税人确有需要可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无需出示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最大限度便捷办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告》公开了我局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起始时间,明确了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有关事项。《公告》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一是税务登记证电子化适用于从实施之日起在我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原则上只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二是税务登记证电子化逐步推进,先试行后推广。三是因应税务登记证电子化,已实行电子化的县区局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无需出示税务登记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通过凭纳税人申请表签章和经办人身份查验相结合的方式鉴别其身份。四是纳税人已持有的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确有需要的,可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登记证。五是所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均展现在市局门户网站供各方查询,视同纳税人已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