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审批。
三、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