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会保险管理局,番禺区、花都区和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对应的区和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二、凡在广州市(含两区两市)办理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除填报社保经办机构原规定登记的内容外,均须填报单位办税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法人为登记对象。因特殊原因需由主管部门统一缴费的单位,须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以汇总缴费的机构名义办理社保登记,并填报该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号及其下属各独立法人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由受理登记部门按属地征收原则提供给相应的地税征收管理部门。
三、社保经办机构为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保登记时,缴费单位除出具原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地税征收管理部门开具的地税注销登记证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单位、个人的欠费,地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地税部门检查核实,确属下列原因之一产生的欠费,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数额后,地税征收管理部门暂不列入应征收数考核征缴率。
(一)缴费单位已办理注销或被吊销、核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经有关部门批准终止经营并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的;或经地税部门稽查核实已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又未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的;
(二)经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
(三)自由职业者连续二个月没有缴纳社保费的;
(四)缴费单位或缴费人参保时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登记资料不实,从未缴交社保费或虽曾缴费但已失踪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人联系地址、电话、银行行号、帐号等登记资料,已发生变化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致使地税征收管理部门无法征缴或追欠的;
(五)经地税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不作为地税征收管理部门的应征数考核指标,但应当将缓缴情况抄报社保经办机构;缓缴期满后,列入补缴当期的应征数。
五、核定当期应征社保费数额程序
(一)由地税征收管理部门填报《不列入当期应征数考核指标清单》(见附件),列明原因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复核。
(二)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不列入当期应征数考核指标清单》之日起(以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准),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不列入当期应征数考核指标清单》上加具意见,退回一份给相应的地税征收管理部门。经复核属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情况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的欠费数不再作为应征数考核指标。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时发现欠费另有原因的,应提供欠费单位最新的资料,退回相应的地税征收管理部门继续追缴。
(三)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不列入当期应征数考核指标清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准)加具意见,地税征收管理部门可把缴费单位的欠费数不再列入地税应收数考核指标;如社保部门超过1个月未回复地税征收管理部门的,视同社保经办机构放弃复核权,欠费数不再列入地税应征数考核指标。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95号
2.《不列入当期应征数考核指标清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 粤地税发〔2000〕19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从今年开始,我省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全省各级地方税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税、社保部门)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认真执行粤地税发〔1999〕294号文件的的规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互相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把粤地税地〔1999〕29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地核定当期应征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一是2000年1月1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列入当年应收、实收指标考;二是社会保险扩面部分,由社保部门在每月25日之前把征收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列入下个月的应征数;三是社保部门依法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列入当期应征数,并同时抄送地税部门。缓缴期满后,补缴部分列入补缴时当期应征数。
地税部门对社保部门当月移交的征收资料有疑问,应及时建议并将有疑问的单位的资料反馈给社保部门重新核定。社保部门应在收到税务部门意见的10天内复核,确实有误的,应实事求是地更正,并适当调整当月应征数,同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三、对经所在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停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吊销、核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以及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证实已不存在,但又未办理停保手续的单位,经地税、社保部门复核确认后,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列为应征数。
四、要吁清同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地税、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两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当前要抓紧规范和完善地税与社保部门的信息交换、反馈系统,特别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具体程序的要求,互相反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税务部门对新开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未参照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其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有关资料抄送社保部门。
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原则上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法人单位)作为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办理申报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号、社会保障号、组织机构代码等详细资料。因管理原因暂时仍以现行社会保险单位作为结算单位的,应将结算单位的独立法人及相关的参保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的管理,严格执行粤地税发〔1999〕294号通知中规定的“双限划解”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