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意见》(穗字〔2017〕17号)的精神,为了支持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对空港经济区业户提供优质便捷的税收服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广州空港经济区红线范围内的纳税人实施地方税费属地征收管理,其中,转让取得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费业务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业务仍由所在行政区划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特此公告。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意见》(穗字〔2017〕17号)的精神,为了支持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对空港经济区业户提供优质便捷的税收服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广州空港经济区红线范围内的纳税人实施地方税费属地征收管理,其中,转让取得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费业务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业务仍由所在行政区划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