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和《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广州市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检查终结、审理部门初审结束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在本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一)拟处罚金额达到5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含本数);
(二)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由本级审理委员会审理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一)拟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含本数);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