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