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涉税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企业服务专窗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即转让双方均为企业或受让方为企业),由企业服务专窗登记人员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结征税。其中对企业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明确如下:
(一)对提供评估价格的,可先行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即时办理。
(二)对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三)对既没有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法院文书记载的购房金额、房管部门查询的历史凭证等,税务机关可据此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二、对转让方为企业、受让方为个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一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