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第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保税区税务分局审批。
二、我市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保税区税务分局审批。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函[2004]86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汕地税发[2007]45号)第六条同时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