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不低于3%。由政府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继续暂不预征。
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公平税负 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汕地税发〔2009〕54号)有关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52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