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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279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将该项工作列入2016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办公室、税政、收入核算、征管、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税源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普及性宣传培训,使企业和基层税收人员了解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同时及时根据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做好专项纳税辅导、理顺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三、各单位在落实税收优惠的同时,要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方法开展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四、各单位要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提升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水平。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按相关文件做好减免税核算及政策效应分析工作。2016年9月底前向市国税局报送1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自主创新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