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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625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8月1日起,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并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并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复印件报送各区县国税局。

  (二)国税机关防伪税控发行岗根据服务单位每月报送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复印件,登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省局通知附件)。

  (三)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在接到省局信息中心下发的S/N号信息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S/N号信息清分下发各区县国税局。

  (四)防伪税控发行岗根据下发的S/N号信息补录《台帐》,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同时将补录完整的《台帐》报送区县局政策法规股(科)备案。

  二、各单位应按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要求,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控不力的单位,市国税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台账》录入情况报送至市国税局FTP://CENTRE/电子发票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工作目录下。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9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