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1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