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韶地税发[ 2002 ] 46 号
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科室: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依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文件,将我市市区(含工矿区)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以一个月为计税期,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税款缴纳入库。
原(87)韶市税字第04号《 关于韶关市市区开征房产税的通告》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产税 市区 纳税期限规定 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印发
打字:黄秋文 校对:税政科 廖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