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号
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韶关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理案件数量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2宗。
二、报表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三、本公告与《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配套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韶关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