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款的税种
车辆购置税。
二、代征项目范围
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汽车购置税。
(一)非纳税人(车主)同意代征的;
(二)不属于代征单位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三)有滞纳金的车辆、免税车辆、国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特殊车辆;
(四)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实行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其他情形。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税率。
四、代征期限
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五、纳税人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3 号)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
六、代征企业不得向纳税人(车主)收取代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费。
七、咨询电话(服务热线)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电话:0751- 8530870。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