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对税收的征管要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我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一、调整的纳税期限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调整的意义
(一)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6年7月1日执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