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韶关市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的对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且购销双方至少有一方县(市、区)级属地管理。
二、委托代开的范围
从事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的,详见《委托邮政可代开与不予代开品目范围》(附件1)。
三、委托代开发票种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代开次数及金额
同一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笔(份)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不含本数)。
五、需提供的资料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2);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邮政可代开与不予代开品目范围
2.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