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韶关市
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发《韶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4日
韶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名称
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0
建筑业
住宿、旅游、饮食服务业
桑拿、沐足
20
娱乐业
水力发电
15
其他行业
注:1.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表。
2.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地税发〔2011〕50)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适用本表。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