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应用韶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
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规定,我局决定:从2012年2月2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应用“韶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和税收征管一体化系统”对存量房交易有关税费进行征收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