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原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原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内容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该《通知》。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对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1号)进行废止。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