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政策,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原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该文件废止后,全市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