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分月缴纳入库。
二、纳税人未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视作逾期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