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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1日至1231。对于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分月缴纳入库。

二、纳税人未在1231日前缴纳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视作逾期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671起施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628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