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粵地税发【199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可按工程总额0.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的具体执行时间,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告的时间,确定从2015年1月7日起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