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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梅州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公告”)的规定,现就梅州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依照《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广东省税务局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制定我市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依据(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本公告第一条强调,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依照《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即:居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市内跨县(市、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执行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方法,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向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