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