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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国家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