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