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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