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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国家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86号)规定,市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325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6〕198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6〕321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39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7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139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147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198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东国税发〔2005〕84号);
    1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162号);
    11.《转发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及做好试点工作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179号);
    12.《转发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47号);
    13.《转发关于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函〔2007〕19号);
    14.《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务函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5〕56号);
    15.《关于修订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有关具体操作办法通知》(东国税发〔1995〕148号);
    1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57号);
    17.《关于重新明确“三来一补”企业税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03号);
    18.《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7〕77号);
    19.《关于明确对外来料加工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27号);
    20.《关于对外来料加工税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8〕186号);
    21.《关于“来料加工、各作各价”贸易免税审批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00号);
    22.《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协查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21号);
    23.《关于清查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账册设置情况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259号);
    24.《关于与东莞市出口生产企业签订<广东省东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责任书>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106号);
    25.《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项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164号);
    26.《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退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的通知》(东国税函〔2003〕95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16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2.《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税〔1994〕140号)市局补充意见;
    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42号)市局补充意见;
    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38号)市局补充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39号)第四条;
    6.《印发<东莞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12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将资料齐全和符合审批条件的退税登记资料经分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第二条第1、2点;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2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和“上述第二点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
    8.《印发<东莞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5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点“东国税发〔2002〕164号文和”,第(三)款第1点“将资料齐全和符合审批条件的退税登记资料审批后,上报市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第4点“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第二条第(一)款;
    9.《转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货款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53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
    10.《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136号)市局补充意见的附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操作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三)、(四)款、第八条、第九条;
    11.《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2005〕60号)第三条第(一)款“外贸企业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货物是指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
    1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27号)省局发文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
    1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28号)省局发文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第五条第(四)款第1点、第2点,第六条的“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1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5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三点第(二)款;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6〕175号)第四条“未与税务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领购使用收购发票”;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商贸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134号)第四条第(二)款审批程序部分。
    三、部分作出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27号)省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实行先付款后抵扣”。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86号)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