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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作,并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八年九月三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省局。

二O 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