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及各地级以下市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3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东税〔1994〕8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58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东税〔1994〕59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62号)
5.《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145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8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5〕270号)
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08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10号)
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339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89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号)
1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64号)
14.《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78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65号)
16.《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通报》(东国税发〔1995〕215号)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1996〕151号)
1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44号)
1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6〕52号)
20.《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限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通知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74号)
21.《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1号)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97号)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44号)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70号)
25.《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7号)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67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40号)
28.《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59号)
2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8〕89号)
30.《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2号)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95号)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50号)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42号)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49号)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隔离栏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01号)
3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0号)
37.《转发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9〕176号文和粤国税发〔1999〕344号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75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23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19)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37号)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65号)
4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29号)
4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2000〕60号)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62号)
4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防伪税控机零部件供应和收费价格的通知》(东国税函〔2000〕87号)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32号)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207号)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67号)
4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79号)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72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24号)
5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70号)
5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65号)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80号)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88号)
56.《关于防伪税控Ⅱ型机折价收购和Ⅰ型机换购Ⅲ型机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0〕88号)
5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16号)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东税〔1994〕31号)
5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188号)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200号)
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75号)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47)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34号)
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5号)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11号)
6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106号)
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1997〕37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18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35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10号)
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34号)
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81号)
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02号)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31号)
75.《转发省国税局 省外经贸委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056号)
76.《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025号)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51号)
78.《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东税〔1994〕124号)
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东税〔1994〕97号)
80.《转发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7号)
81.《转发关于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21号)
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49号)
8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5〕225号)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93号)
85.《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330号)
8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61号)
87.《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6〕112号)
8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4号)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98号)
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7号)
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34号)
9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8号)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27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1997〕370号)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东国税函〔1997〕406号)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50号)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4号)
98.《关于出口均质泵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1998〕13号)
99.《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1998〕44号)
100.《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27号)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6号)
10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56号)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1998〕15号)
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1998〕8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函〔1998〕29号)
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函〔1998〕47号)
1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1998〕59号)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东国税函〔1998〕62号)
109.《转发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24号)
1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25号)
1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57号)
1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67号)
113.《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68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03号)
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3号)
1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0号)
1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22号)
118.《转发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39号)
119.《转发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90号)
120.《转发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27号)
121.《转发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56号)
1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21号)
1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27号)
1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84号)
1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94号)
126.《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114号)
1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115号)
128.《转发省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81号)
129.《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75号)
130.《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58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37号)
132.《转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51号)
133.《转发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36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49号)
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56号)
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东国税函〔2001〕1号)
137.《转发关于中山市仕春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2001〕68号)
138.《转发关于对纱布等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税的批复》(东国税函〔2001〕89号)
1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36号)
140.《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49号)
1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28号)
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40号)
1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44号)
1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49号)
1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55号)
146.《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东国税函〔2001〕84号)
14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149号)
14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36号)
14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函〔2002〕41号)
1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80号)
1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脂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25号)
1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2〕70号)
153.《转发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补充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62号)
1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54号)
1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99号)
1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52号)
1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35号)
15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22号)
1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70号)
1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2〕6号)
1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函〔2003〕12号)
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28号)
1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43号)
1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函〔2004〕12号)
1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46号)
1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70号)
1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53号)
1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112号)
1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00号)
1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87号)
1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28号)
1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60号)
1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1998〕51号)
174.《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29号)
1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67号)
17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东税〔1993〕60号)
17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的补充通知》(东税〔1994〕307号)
178.《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274号)
17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号)
1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83号)
18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42号)
18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东税政外〔90〕15号)
1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发〔1996〕18号)
1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式样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91号)
185.《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09号)
18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6〕113号)
1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18号)
18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26号)
1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及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88号)
1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2号)
1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东国税函〔1997〕377号)
192.《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83号)
1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04号)
1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29号)
195.《转发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86号)
1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92号)
197.《转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14号)
19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东国税发〔1999〕157号)
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76号)。
200.《关于启用<广东省东莞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07号)
201.《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166号)
202.《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东国税函〔2000〕11号)
203.《关于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会议和举办涉外查账学习班的通知》(东税〔1992〕067号)
204.《关于切实做好一九九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东税〔1992〕068号)
205.《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补充通知》(东税〔1992〕134号)
206.《关于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会议及涉外会计学习班的通知》(东税〔1993〕39号)
207.《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东税〔1993〕40号)
208.《关于开展涉外税务管理检查的通知》(东税〔1993〕162号)
209.《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东税〔1994〕84号)
2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303号)
211.《关于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会议的通知》(东税函〔1994〕15号)
212.《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73号)
21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纳税检查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94号)
214.《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涉外税收检查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68号)
2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5〕56号)
216.《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通告》(东国税发〔2002〕100号)
217.《关于明确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处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39号)
218.《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33号)
219.《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供应和收费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40号)
220.《关于明确持卡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43号)
221.《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70号)
222.《关于在全市推行<企业“双卡”纳税和取消个体双定户税票的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24号)
223.《关于明确基层分局税务行政处罚权限和有关税务文书签发权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76号)
224.《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国税函〔1999〕2号)
225.《关于印发<东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国税办税员培训方案>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63号)
226.《印发<个体税务代理暂行办法>和<农贸及专业市场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98号)
227.《关于完善办税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73号)
228.《关于明确查定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5〕29号)
22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38号)
23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114号)。
231.《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和实施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47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8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235号)中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243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东税〔1994〕328号)中省局发文第六条、第十五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4〕11号)中总局发文第三条。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5号)中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6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五、七、八条。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24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六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33号)中总局发文第五条。
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235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6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1.《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25号)中省局发文第六条。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19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13.《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27号)中第二、三、四、六、七条。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81号)中总局发文第三条。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8〕204号)中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条。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72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函〔2000〕9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8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1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30号)中省局发文第二条。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04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91号)中第一条、第二条。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55号)中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72号)中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5〕285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东税〔1994〕62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41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东税〔1993〕287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08号)中总局发文第四条。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67号)中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26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46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7〕36号)中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税〔1994〕284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东税联发〔1995〕12号)中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70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47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工资”、第(二)款“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七)款“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第(八)款财产损失、第(九)款“固定资产折旧”第1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四条最后一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总局发文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函〔1999〕57号)中总局发文第七条。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66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总局发文第七条。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35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总局发文第一条。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138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2002〕134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276号)中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41号)中总局发文第二条。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1〕92号)中总局发文第五条。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30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五条。
4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46号)中省局文件《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47.《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税〔1994〕140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类货物……计算退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总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99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49.《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38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意见第一条。
50.《转发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5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意见第二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31号)中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0〕130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意见第一条“成员名单于2000年7月底前报省局备案”、第七条第六款;总局发文第五条。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73号)中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54.《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225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73号)中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25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一点第(二)、(五),第三点,第四点;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5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44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省局意见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9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一点第(一)款中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文中最后一段关于小型企业在完成2003年度的审核后申请修改其计税方法的描述;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47号)中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153号)中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二条。
61.《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5〕18号)中市局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省局文件第二、三条。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东国税函〔1997〕151号)中总局文件第一条。
6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205号)中省局文件第五条。
6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19号)中省局文件第三条。
65.《转发省国税局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203号)中省局文件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的发票专用章的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66.《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4〕5号)中省局文件第四条。
67.《转发关于启用第二批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及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114号)中《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6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150号)中《广东省区域代码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阳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为“4451潮州市4452揭阳市4453云浮市”;《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一览表》中第九位(发票类别)水电业类中细分的“1.水电发票2.气发票”现已修改为“1.电发票2.水发票3.气发票”,收购业类中细分的“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2.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已修改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6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65号)中市局意见第三条第(三)款。
7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函〔2005〕110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四条。
71.《转发关于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通知》(东国税函〔2007〕19号)中市局补充意见。
72.《关于重新明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发〔1998〕197号)中第三点:“执行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为两个月的规定,即使用期限从购票之日起两个月内,逾期作废”。
73.《关于明确发票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2000〕206号)中第三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购买之日起,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单位自拟格式印制的发票,自市局批准之日起,使用期限为一年”。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83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由税政科主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由征管科主管)”、第二条(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万元版以下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第四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该章同时作为分局受理属于市局权限的许可申请使用”。
75.《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国税发〔1996〕56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四条“《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函》可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用”。
7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6〕57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四、五、六条。
77.《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协查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1〕121号)中市局意见第一条“否则,税务机关……可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由主管国税分局签发的《关于协查出(进)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情况的函》……原出口地海关”。
7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136号)中附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操作规程》第二条退税审核流程第(一)点基层分局第2第(3)第③“外汇核销单”,第3展开初审工作第(1)第①“出口外汇核销单”,第(2)第①“外汇核销单”;第三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补办单证的操作要求第(一)“核销单”;第七条外贸企业从非生产性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要求第(二),第(五);第八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操作规程第(一)“申报期限: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货物报关出口30天内向主管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二)第3 “出口收汇核销单”,第(四)第2“核销单”。
79.《印发<东莞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122号)中第一条第(一)点第3小点,第(三)点第4小点,第(七)点第1小点、第4小点“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进行一年一度的清算”,第(九)点第2小点“开具《关于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有关单证”,第(十二)点第2小点;第二条第9小点。
8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内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东国税发〔2002〕39号)中第二点、第三点第(一)。
81.《印发<东莞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3〕52号)中第一条(一)第2小点(1)“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第一条(三)第2小点“《关于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第二条(八)“负责……及附表”。
82.《印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东国税函〔2003〕97号)中第二条第(一)第2小点“有退税的当月6份,无退税的当月4份”,第3小点“2003年的1月和7月份的资料中有无2002年12月的‘免、抵、退’税月报表复印件《免抵退税“三个留抵数”的明细确认表》”,(二)第1小点“审核2003年的……上各栏数据是否准确”;第四条(二)“税收退还书打印”;第五条第二、三步。
8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及重点企业税源情况定期分析的通知》(东国税函〔2004〕107号)中市局补充意见第三、四、五条。
84.《关于明确我市增值税、所得税政策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139号)中第二条第二款。
85.《关于加强对非正常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国税函〔2005〕25号)中第一条第四、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第1、2点,第二条第(二)项。
86.《转发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贯彻实施要求的通知》(东国税发〔2005〕50号)中市局转发意见。
主题词:税务 废止 文件 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