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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第18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村),在此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产租赁)的房产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对解决我市多年来因征收范围狭窄而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矛盾,以及确保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为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要求,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排除一切阻力,保证扩面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由于房产税税源零星分散,扩面征收的工作量很大,另外,还涉及到各类型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可能会遇到不少的阻力。面对这些困难,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必须统一思想,上下齐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一切阻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房产税扩面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11月召开的全市优化投资环境会议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加强几项税收征管工作作了专门的解释,并要求各镇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支持税务部门抓好征管。市政府又同意我局的建议,调整财政分配方案,对村一级出租房地产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市级收入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村委会,以调动其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另外,市局印制了通告和房产税税收知识宣传提纲,并将通过我局的网站及有关的媒体发布。各分局应迅速将通告和宣传提纲告知纳税人,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当地行政职能部门和各村委会联系,争取得到支持。

三、真抓实干,使征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分局要按照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征税,同时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征管,不得擅自降低执行标准,不得擅自批准减免,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追究分局领导责任。

四、迅速进行税务登记,认真核查房产情况,摸清税源。房产税的纳税人此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局要催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税务登记表向征管科领取),如实填报房产原值、房产租金等有关资料,健全征管档案。另外,要深入到房产的坐落地,实地核查房产情况,掌握真实的税源情况。如纳税人申报房产租赁收入、房产原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分局难以查核的,可根据房产所处地点,在市局制定的指导计税租金和指导计税价幅度内(具体见东地税发[1997]181号文)核定征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应税房产的登记与变更、计征方法、纳税期限等重新明确如下:

(一)登记与变更

1.登记

(1)新建房产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

(2)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的房产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

(3)出租房产自出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

(4)办理房产税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房产原值证明(如帐簿、购房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企业提供)、身份证(个人提供)和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实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

2.变更

(1)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使房产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出租房产的承租单位变更应在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计征方法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出租房产,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如账簿、购房发票)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市局制定的指导计税价核定其计税依据,不再减除30%,依1.2%税率计算缴纳。

2.从租计征

个人出租房产,房产税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4%税率计算缴纳。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数和纳税期限由各分局自行确定。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