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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文中第一点所称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即包括了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镇辖下的农村管理区。因此,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各镇(包括所属农村管理区)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政府东府〔1991〕21号文的精神,市区范围(包括莞城镇、附城区、篁村区、万江区所属的农村管理区)一律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沙角电厂、东莞糖厂、石龙木材厂、塘厦省水电三局工矿区,按其所在镇区适用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说明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第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镇的城市,在市区范围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