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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代征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代征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的通告

从2016年5月1日起,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代征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土地转让环节(除个人住宅用地和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外)所缴纳的营业税、堤围防护费、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和土地出让环节所缴纳的印花税。委托代征证书(编号:地税代字第03303号及地税代字第03053号)于2016年5月1日起失效。现就土地交易相关后续工作告知如下:

一、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转让土地,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交易部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关于xxx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的通知》的,纳税人应持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缴纳相关税费;2016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家税务分局负责开具。

二、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转让土地,2016年5月1日(含当日)后取得土地交易部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关于XXX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的通知》的,由转让方按相关规定开出发票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若转让方无法履行开票或申报义务的,可由转让方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国家税务分局代开发票和缴纳相关税费;同时,纳税人也应持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土地交易相关的涉税事宜。

三、土地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纳税人持相关资料一并在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清缴。原设立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的地税窗口仅保留业务咨询、资料传递及宣传资料派发职能,不再出具《东莞市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纳税通知书》。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