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以下简称“退税规范”)规定,退税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局机关发布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东国税发〔2004〕136号)。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审核工作按照退税规范有关要求开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