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镇(街)房管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号)的规定,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对住宅和车位类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市地方税务局与市房产管理局经研究,对我市住宅和车位类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对住宅和车位类存量房房地产买卖合同鉴证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后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存量房交易双方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时,不需要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地税部门通过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对于住宅和车位类存量房房地产买卖合同鉴证时间在3月31日(不含)之前的,按原有办税流程办理,仍须出具评估报告。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执行。《关于简化存量房交易登记程序的通知》(东房[2007]12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