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按月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如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6年后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