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成立后,原国税分局、原地税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并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办公地址、办税服务厅、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详见《东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办税服务信息》(附件1)。
三、自2018年9月3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1001—1750、2001—2727、2738—2750)、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001—150、201—235)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2728—2737)仍保留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等印章(印章名称详见附件2,印章式样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东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办税服务信息
2.启用印章名称
3.启用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