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