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粤府函〔2013〕17号)的规定,现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猪肉零售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告》(茂地税发〔2002〕213号)予以废止。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粤府函〔2013〕17号)的规定,现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猪肉零售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告》(茂地税发〔2002〕213号)予以废止。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