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粤府函〔2013〕17号)的规定,现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5号)第四条“除猪肉零售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特殊行业或项目,一律按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废止。生猪经营涉及的税费征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0日